关键词:电子封条;费用;个人信息;
摘 要:
内 容: 纸质封条零成本,遇上“老赖"但办法不多;电子封条,专治“老赖"却费用不低。电子封条划不划算,额外的成本谁来付?能摄像、能报警……功能强大的电子封条会不会被滥用?
本期议事厅邀请法官、学者、律师和电子封条制造商,共同探讨这项新技术的利与弊
执行成本过高?
谭秋桂:电子封条应该不会普遍应用。如果纸质封条能达到同等效果,还是应该选择低成本的方式。
但在一些极端状况下,确实需要采用电子封条。执行难的一个很大难点是被执行人难找,法院人员上门找不到人,甚至看不出房屋内到底有没有人,或是遇到被执行人恶意逃债,在外地故意不回来,工作人员不可能长期蹲守,使用电子封条是必要的。
目前来看,电子封条费用偏高。个人认为,硬件本身不会有这么高的价格,现在被商家抬起来了。未来有没有可能用更简易的方式代替?执行机构能不能通过自行研发,或是购买服务,降低成本?
李丁:此前有报道称,电子封条市面价格达5000元。我们法院使用一次的成本,远没有这么高。使用电子封条有利于执行的推进,它产生的成本,与处置的标的物的价值相比,通常是非常低的。
而且,电子封条的使用成本也在降低。被查封的房屋贴上封条后,我们可能还会进场做些评估工作,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有急需的物品要拿走。刚开始用电子封条的时候,出现这类情况,我们法官要亲自去开门,还要用电钻把封条卸下来,特别麻烦。新一代的封条,可生成密码。法官给谁授权,他就把密码发给谁,便捷多了。
刘力武:电子封条首先要牢固,又不能破坏被查封的不动产;既要在没有WiFi的情境下保持网络畅通,又要有稳定的自备电源;更重要的,电子封条得有触发报警功能,还可以通过摄像头,清晰地固定证据……机器本身就有成本。在使用中,每一次触发报警都会产生流量,加上后台维护等,都会产生相应的成本。
我们现在有三种模式,一是法院直接购买;一是法院按时间租赁;一是单次使用租赁。
像单次租赁,案件可能很快就执行了,但也可等个一年半载。遇到时间长的,我又不能把它取下来。几千块的设备一直挂在上面,意味着资金也押在那里了。时间长短不一,收费标准是一样的。所以,就要取一个中间值。
换个角度看,像今年4月份,湖南株洲的法官去查封海南的房子。过去,他们贴了纸封条就回湖南了,下次去可能要一年之后。封条被撕了没有,有没有人进去……根本管不到。现在装上电子封条,他能随时监控房子的情况。执行成本实际上大大降低了。
费用谁来承担?
陈勇:如果被执行人能及时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就不需要使用安装电子封条这种强制手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所以,这个费用只能是被执行人承担。
刘力武:企业不可能无偿提供产品和服务。如果没有商业支撑,大家就不会做这件事了,最后回到纸质封条,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在现实中,申请执行人一般都愿意出这笔钱。我做电子封条,是因为别人欠了我姐姐钱,姐姐官司打赢了,人找不到,钱拿不到。2019年初,姐姐问我,有没有办法第一时间知道被执行人回来了。我从法院的朋友那里了解到,这的确是他们工作中的痛点。我觉得这是个不错的市场。
像我姐姐的官司,如果对她把钱要回来有帮助,她肯定愿意出这几千元钱。这有点像悬赏,我们帮你把门封住,很可能人就找到了。当然,我不是学法律的,这是我自己的理解。从法律上讲,可能不该这样,但实际操作总会有所不同。
谭秋桂:法院没法承担这笔费用。如果把它纳入到执行费用里,由被执行人负担是比较合理的。但财产在执行之前,如果申请执行人愿意垫付,也是可行的。
毕竟,使用电子封条是为保障申请人的利益。如果因为使用电子封条,找到了被执行人或者保障被执行的财产顺利执行,那对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是有积极意义的。他是受益者,由他垫付符合常理常情,也符合法律。
重点在于,法院不能强制使用,不能说将来不用纸质封条了,只用电子封条。
陈冠兵: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查封由法院执行。正常的查封,除了法院收取的保全费外,不应再产生额外的成本。现在电子封条产生了额外的成本,在采取查封措施阶段,我认为应该由申请执行人垫付。
谁承担的问题,应该分成两个维度:如果在查封过程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破坏电子封条,这个成本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
如果没有任何转移或损害财产行为,电子封条的成本不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这种情况下,电子封条更主要的功能在于震慑和预防,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电子封条启用与否,应该把权力交给申请执行人,这关系到他的利益。
如果申请执行人觉得没必要,不愿意承担这个成本,那就不用。不能强行把电子封条作为绝对化的执行手段,这样可能会加重申请执行人的维权负担。
使用边界在哪?
李丁:电子封条只是纸质封条的补充,不会彻底替代纸质封条。今年年初至今,芙蓉区法院执行局已执行案件7000余件,其中涉及不动产查封千余件。目前,电子封条仅使用30多次。我院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电子封条使用规范。一般而言,只有在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百般抵触,或是被查封不动产价值较高时,才考虑使用。
陈冠兵:首先,从使用电子封条的主体来看,法律有明确依据,法院有权去查封这个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有职权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前提是有权机关,法律明确赋予它权力去做查封,才可以使用电子封条的方式。
其次,要秉承有限原则。电子封条尽可能降低对案外人的影响和干扰,包括对个人信息的采集,比如电子封条能在被执行人房产的门口安装,就不需要再在楼道和大门口安装,能放一个就不放两个。
最后,对于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和信息应该是保密的,特定信息只能用于特定用途。电子封条采集信息的目的,是查封期间有没有破坏查封物等相关情况。案子结束后,电子封条形成的信息应该删除,而不应该用作其他用途。谭秋桂:首先,司法和行政机关使用电子封条的边界,主要是权力本身的边界,是不是该你管,是不是你的权力所能及的。为什么要查封这个财产,必须有法律授权才能去封,必须明确在职权范围内使用电子封条。
其次,法律规定有查封权力的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电子封条,尽量不去扩散权力的范围,去影响到其他人。没必要用电子封条时,用纸质封条就足够了。
刘力武:1月8日在芙蓉区法院试点后,电子封条经媒体宣传报道,逐渐有了名气。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引入电子封条。不只是法院系统,消防、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甚至纪检监察部门都对电子封条表示了兴趣。除了能覆盖几乎所有的查封不动产应用场景,像配电箱、保险柜、文件柜等,也能用上电子封条。
前几天,长沙望城区发生了一起火灾。消防人员扑灭火情后,要把现场保护起来,暂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以前,他们只能用警示胶带,实际上没法管控。这次,我拿了15套设备过去,反馈很不错。
是否侵犯隐私?
陈冠兵:电子封条未来会面临信息权、个人隐私等问题,电子封条采集的信息能否保密?在被告家门口装了摄像头,邻居生活会不会受影响?如何兼顾案件的查封效果与保护案外人的隐私权、信息权、肖像权等问题,未来应考虑这些问题。
刘力武:电子封条上的摄像头并不会侵犯邻居的隐私。我们的设备要被触碰,或者被破坏,才会拍照摄像。否则门口经过1000人,就要拍1000次,电池也耗不起。拍下来的照片或视频会直接传送到法院执行局指挥中心的后台。
谭秋桂:对于可能侵害案外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担忧,公权力使用电子封条,跟邻居安装摄像头不同。公权力为了履行职能、完成执行工作,有责任保证收集的信息不被滥用和泄露。如果私人安装摄像头,不一定把你的信息传出去,但会对你造成不安全感,侵犯的是他人的自由安全感,这涉及两种不同的权利。
如果公权力没有保护此类信息,导致案外人信息泄露,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赔偿。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求赔偿可能有难度。如果出现这种案例,未来在立法中要完善,公权力对个人信息要保密。如果不保密,造成其他人权利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要界定信息使用的范围和边界,比如法院使用电子封条,只能用于寻找被执行人或用于执行的目的,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如果运用电子封条技术时,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可以考虑在事前通过技术手段不收集,防止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文章来源:新华每日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