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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治理“奇葩"证明 不得要求社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加工时间:2020-04-29 信息来源:财新新闻选编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社区;无犯罪记录证明;
摘 要:
内 容:

“万能居委会"、“社区万能章"等乱象屡见报端,广为诟病。4月27日,民政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并列出了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首批20种不应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清单,以治理乱象。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由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共同制定下发。《指导意见》提出,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易凤娇曾调研发现,社区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有110多项,新的证明还在不断出现。国务院办公厅也曾先后出台通知,指导开展审批服务便民化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作祟,要求居民群众找社区开具“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给居民群众带来极大不便,给基层增加了很大负担。此前国务院开展的清理工作从源头上管住证明乱象的政策效应已逐步显现,《指导意见》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证明出具方的角度加以改进和规范,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形成双向发力、合理推进的局面。

  《指导意见》明确,出具证明事项须依据法律法规或相关依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虽于法有据但已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经调研论证后明确基层社区不再出具,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

  与《指导意见》同时发布的还有《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这份负面清单涵盖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生育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就业状况证明、财产状况证明等20项证明事项。

  前述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解释,这20项证明事项均为于法无据,也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均为工作实践中证明所要放要求居民群众到基层社区开具频率较高的事项。对于负面清单中的证明事项,清单列出了办事途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对、提供证件材料、部门直接受理等途径予以办理,无须基层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为避免由此造成的管理和服务“真空"情况,《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兜底出具条款",明确对于首批清单所列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凡是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再次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因规范出局证明工作涉及面广、衔接环节多,《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对于法无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清单的基层社区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省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摸排基础上,抓好具体实施。

  《指导意见》还透露,各地区要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

  民政部在答记者问中解释,考虑到治理任务复杂艰巨,取得实效须经过攻坚克难的过程,该专项行动为期三年,通过全面摸底,对本地区的基层社区出具证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同时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建立严格准入机制,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专项行动还包括建立本地区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推进本地区部门间证明事项信息共享核查。

  《指导意见》指出,民政部要会同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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