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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解释论
作者:孙晋;袁野; 加工时间:2020-01-15 信息来源:财经法学
关键词: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摘 要:《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所规定的"相应的责任"一词极具模糊性,不仅将导致消费者索赔维权难度加大、成本升高,还将极大影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无谓增加司法操作难度。消解"相应的责任"这一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应当从"相应广度"与"相应深度"两个维度出发,对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定义务边界与责任形态分别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平台经营者未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义务时,可与发生侵权行为的平台内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未尽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当然,考虑到连带责任的适用存在理论困境,特定情况下,对平台经营者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之规定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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